- 会长
- 名誉会长
- 名誉会长
- 名誉会长
- 名誉会长
- 常务副会长
- 常务副会长
- 常务副会长/支部委员
- 秘书长
林州市青年商会成立于2005年5月,由共青团林州市委筹备组建,经林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备案,是由林州籍和外籍在林州工作的**企业组成的、研究和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社会团体,是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019-2020年度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评为全国“四好”商会。
林州市青年商会现有会员单位近200家,商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四级组织机构,下辖8个小组,2个会员俱乐部。会员单位涉及制造业和新材料、节能环保、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互联网+、汽贸物流、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地产综合体开发、科技园区、商超餐饮、家装物业、商贸服务业等领域,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3万余个。会员中中共党员占比30%,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比近20%。
林州市青年商会在前行路上,不忘初心,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红旗渠重要讲话精神。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推进体系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形成了“商者无域、相融共生、团结务实、诚信立本”服务宗旨。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优良的精神传承,是商会前行的不竭动能。牢固树立“服务是立会之本”的理念,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打造**优质、多维**的“服务型商会”。牢固树立“创新是发展之路”的理念,成为共同发展,互帮互助、合作共赢的“创新型”经济体。牢固树立“开放是兴会之源”的理念。接纳新思维、新摸式、新方法,打造“开放型”商会,积极主导和参与各项活动,扩大商会在社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为商会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综合实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建设“大美林州”做出更大的贡献。
林州市青年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林州市青年商会。英文译名为:Linzhou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商会由社会活动和经济发展中作出一定成绩、生活在林州的林州籍或外籍**青年和在外地生活的林州籍**青年组成,研究和促进林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地区联合性团体,是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在林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接受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林州市青商大厦1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商业、金融、服务业管理者提高综合素质;
(二)沟通企业、商业、金融、服务业管理者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之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三)组织企业、商业、金融、服务业管理者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企业进行合作与交流,在商会会员单位间开展项目合作;
(四)编辑出版有关信息资料,巩固发展学习活动及微信平台、林州市青年商会官网,扩大信息交流面,建设供会员互相交流的“信息平台”;
(五)评选、表彰、宣传商会**分会、**副会长、**会员等荣誉称号;
(六)反映青年企业、商业、金融、服务业管理者的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荣誉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有突出贡献或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编入分会管理,参加商会所有会议和活动。
(二)荣誉会员:年满60周岁或在商会年满10年以上且年龄在55周岁的会员可申请转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免交会费,单独编组,自由参加商会各项活动,直属商会秘书处管理。
(三)个人会员:退职的常务理事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会费按会员缴纳,自由参加商会活动,列席理事会,直属商会管理,为商会发展谏言献策,对外以“青年商会企业家俱乐部”开展活动。
(四)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六)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在本会各信息平台发布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一般每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分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不定期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由上一届会长提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在常务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在理事中产生。会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一届。商会设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商会设分会,分会设分会长一名、分会副会长一名、分会秘书长一名;分会长任期三年;分会长由常务理事担任,分会副会长和分会秘书长由分会长提名,报商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商会出席各种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分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商会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反应会员建议和意见;
(三)组织分会参加商会各种公益活动;
(四)在分会内部开展各类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林州市青年商会党支部。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七章 监督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名誉会长、专家、学者及退职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监事由商会领导班子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职权范围:
(一)依据章程对商会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二)监事会列席商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提请常务理事会召开理事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13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